政采百科第101期:拆除工程采购项目,需要施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吗?
关于拆除工程,实践中关注比较多的是其两法适用问题。根据《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》,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、拆除、修缮项目,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,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。
实践中对于拆除工程还有另外一个关注点:拆除工程采购项目是否需要施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?需要什么施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?
住建部在2014年11月印发的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建市〔2014〕159号)中,包含了12项施工总承包资质、36项专业承包资质和1项施工劳务资质,其中并没有专门的拆除资质。与之前的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》(建建〔2001〕82号)相比,最大的变化之一,是取消了土石方工程、混凝土预制构件、电梯安装工程、金属门窗工程、预应力工程、爆破与拆除工程、无损检测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8项专业承包资质。
后来,住建部又在2015年1月印发的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》中明确,对于原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》(建建〔2001〕82号)中被取消的土石方、混凝土预制构件、电梯安装、金属门窗、预应力、无损检测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,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,不再作资质要求。但特别注明: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。
也就是说,拆除工程施工资质本质上并没有取消,而是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。举例来说,拆除建筑工程,需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;拆除公路工程,需要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资;拆除铁路工程,需要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。
另外,对于爆破作业,虽然住建部不再做资质要求,但是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》(GA 990-2012),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需要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》。因此,如果拆除工程涉及到爆破作业,实施爆破的单位还要有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》。
好,下期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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